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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有关保障额度和保险费率等事项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8-05-17 09:22:05   来源:    点击:

教职成司函[2012]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实施工作,现将《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品)框架协议》及中国保监会(国寿财险)(备-责任)【2012】主4号备案表有关保障额度、保险费率等内容印发给你们。
  一、统保示范项目保障额度是保险公司在每份保险合同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在此基础上统保示范项目还特别设有额度3000万元的全国公共责任限额。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统保示范项目保险费率以每个学生年缴保费为计算基础,并区分高中职院校、学制、学生所属年级、投保期限等,同时针对实习年级全部投保和全院校学生全部投保实行保费优惠。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三、统保示范项目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指定具体负责出单及理赔工作的保险公司。共保体份额及出单区域分配详见附件3。
  四、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费来源问题,请参照《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文件执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职业院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与统保示范项目保障额度、保险费率相关联的其他内容请登录教保网(http://www.chinaeduins.com)首页“保险产品介绍服务说明”栏《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品)框架协议》查阅,或拨打“400-616-8686统保示范项目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咨询,也可以与各地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组联系。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联系人:刘杰 联系电话:010-66097704
  附件:1.统保示范项目保障额度.doc
   2.统保示范项目保险费率.doc
   3.承保份额及出单区域.doc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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